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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曾迪群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曼妮(原名:游凱甯)

居高雄市○○區○○路0號0樓之0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𦓻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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