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廖乾宏、陳盧昭霞
- 原告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1月2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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