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東
- 被告
- 大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律
- 被告
-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3,1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