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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景婷

上訴人
即被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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