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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楊景婷
  • 法定代理人
    薛文欽、蔡建賢

  • 當事人
    勤龍環保有限公司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勤龍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欽 被 告 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8,22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其 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391萬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萬4,858元後,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萬2,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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