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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楊景婷

上訴人
即原告
遠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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