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5號
- 原告
-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婷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蓁律師
- 被告
- 吳文謹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 蔡宜臻律師 蔡宜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