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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綉君

原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告
吳文謹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 蔡宜臻律師 蔡宜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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