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邱逸先
- 當事人林秋蘭、陳佩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林秋蘭 被 告 陳佩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綽號為「瑋琦」,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巨鑫國際-梁山」)與訴外人謝昀珊均於民國113年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凱渥」、「操你媽」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控盤(轉貼機房行騙被害人後相約面交之資訊與車手團,並由車手團告知當日可出勤之車手身分,居中協調之工作),由謝昀珊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之面交車手工作,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基於詐欺之意思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原告佯稱保證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面交款項。被告即藉由上述分工,先指示謝昀珊至超商列印偽造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辦專員林心柔」識別證(該識別證上○部分尚難辨識為何字)、「旭 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3紙,再指示謝昀珊化名「 林心柔」向原告收取投資款項,謝昀珊分別於113年8月1日20時51分、同年8月7日12時59分、同年8月12日8時43分,前 往高雄市○○區○○路○段00號前之「君咖啡」店前,出示上開 識別證,並交付上開存款憑證予原告,藉此依序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70萬元、85萬元、113萬元,共計268萬元。原告因被告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共同詐欺行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268萬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度審 金訴字第43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坦認在卷(見系 爭刑案院卷第35、51頁),並與證人謝昀珊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系爭刑案偵二卷第13至17、59至61頁),復有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3紙、「○華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辦專員林心柔」識別證照片附於系爭刑案卷宗可佐(系爭刑案偵二卷第37至3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前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268萬 元,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術,然其指示本案詐騙集團車手謝昀珊向原告面交取款之行為,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具詐欺意思聯絡,並為分工共同遂行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自屬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定共同侵權行為,應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268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0日起(見 審附民卷第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且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另行繳納裁判費或訴訟費用支出,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嘉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