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洪韻筑
- 當事人龔凱圻、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龔凱圻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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