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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洪韻筑

原告
龔凱圻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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