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AV000-K113111 (姓名年籍詳卷)
- 相對人
- 陳介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核發之113年度跟護字第9號保護令之1年有效期間,准予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延長2年。
前開保護令中關於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增列「雲林縣○○市○○里○○路0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核發113年度跟護字第9號跟蹤騷擾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即將屆滿,因相對人對聲請人仍持續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聲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爰依法聲請延長原核發保護令有效期間,並准予裁定以下事項:
㈠相對人至今仍使用聲請人寵物照片與名字(即「曉鹿」、「穀雨」),建立與相對人帳號相似之帳號(「le_luna」)及發表文章與影音内容,由於寵物花色與名字特殊性,絕無與他人寵物混淆之可能,使聲請人親友誤認為聲請人所建立,造成聲請人極大身心壓力,疲於澄清。請准予裁定相對人限期下架臉書粉專、IG帳號、Threads帳號等使用聲請人寵物相關形象(包含照片、「曉鹿」、「穀雨」、「le_luna」等與聲請人相關元素)建立之平台,並禁止再使用聲請人寵物照片、「曉鹿」、「穀雨」、「le_luna」等與聲請人相關或易使公眾誤認之元素建立其它帳號。
㈡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相對人曾委託親友至聲請人住處「雲林縣○○市○○路00000號」(下稱系爭處所,本院依卷第177頁身分證背面記載,補充地址應為主文所示),試圖騷擾聲請人及父母,相對人行為已造成聲請人對返家的恐懼與壓力,請將系爭處所納入納入保護令限制處所。
㈢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數次試圖聯繫聲請人家人及朋友,請將聲請人親友納入保護令限制範圍中。
㈣相對人持續向外界(如對司法機關、聲請人父母等)表示與聲請人是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然此非事實,此舉已構成對聲請人精神上的騷擾與名譽損害。請准予裁定禁止相對人公開表示與聲請人是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以:相對人並未有對聲請人為任何故意騷擾、接觸之行為,雙方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若禁止相對人公開表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是箝制事實陳述,剝奪自我防衛之權利,亦導致面臨司法機關詢問時,將無法使用詞彙解釋雙方關係。又相對人在網路上創作内容,係受到諮商師建議,透過書寫抒發情緒,目的為自我療癒,使用「曉鹿」、「榖雨」聊心事或療心室,係因紀念、懷念過去那段相互陪伴時光,並冀望能給予相對人及網路上同樣經歷心靈創傷者一份療癒之力量,並無騷擾聲請人之意圖與事實,況相對人之寵物亦取名為「曉鹿」、「榖雨」,要求禁止相對人使用「曉鹿」、「榖雨」,過度限制言論與創作自由,要求下架社群平台,不僅侵害工作權,亦妨礙相對人保全自身遭網路霸凌之證據。另外,參加管樂社團活動,目的係為重建社交生活,絕非意圖接近聲請人。聲請人在網路上將相對人塑造成對其「死纏爛打的陌生人」,致使聲請人許多不知實情之朋友紛紛對相對人為網路上騷擾及霸凌,相對人已不堪其擾,故才與聲請人之親友聯繋,此舉實為相對人為制止網路霸凌之必要自力救濟行為,並非騷擾聲請人,相對人親友出於關心而欲與聲請人親友溝通,相對人並未唆使親友接觸聲請人。再者,相對人與聲請人為斗六高中校友,同在斗六出生長大,生活及交友圈本就有重疊,聲請人請求將親友納入保護令範圍,實屬過於空泛且難以執行。綜前,請駁回延長保護令之聲請等語(卷第223頁以下)。
三、按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2年,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裁定,應附理由。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具體措施不同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前因相對人之跟蹤騷擾行為聲請保護令,經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又依系爭保護令內容為「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下列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10樓、高雄市○○區○○路○段000號、高雄市○○區○○街00號。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聲請人進行干擾。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相對人不得濫用聲請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相對人不得查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系爭保護令期間,於法並無不合。
㈡相對人有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業據聲請人提出截圖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Google地圖等為證,堪信為真。其中,關於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4之部分,相對人雖辯稱為重建社交生活,因此試圖加入管樂團云云,考量相對人於高中畢業後從未參與過聲請人校友管樂團之演出,有歷年演出人員名單為憑(卷第195-205頁),而雙方來往時,聲請人曾向相對人表示與其他友人是「來吹校友音樂會認識的」(卷第235頁),堪認相對人明知聲請人有參與斗六高中校友管樂團,卻於關係結束後,試圖加入聲請人所參與之管樂團,堪認是故意與聲請人接觸聯絡,此部分相對人所辯,實非可採。
㈢關於聲請人主張附表二編號5亦為相對人之騷擾行為(聲稱妨害名譽者是聲請人友人,導致員警須聯繫聲請人)之部分。因相對人對網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該網友可能為聲請人友人,始有動機妨害相對人名譽,則該網友與聲請人究竟是否為友人關係,尚須經警察機關調查,難認相對人是為了騷擾聲請人,才刻意聲稱該網友是聲請人友人,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㈣聲請人請求將系爭處所納入保護令限制處所,本院考量相對人已收受系爭保護令,知悉聲請人不願相對人繼續接觸,聲請人若欲在刑事違反跟騷法案件有和解之意,本可透過司法程序中合法為之,竟告知自己親友關於聲請人系爭處所之地址,並由親友前往聲請人父母所居系爭處所,請求與相對人聯繫或和解(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造成聲請人感受不安及恐懼,實有增列系爭處所之必要。
㈤聲請人雖請求將親友納入保護令範圍之內,但本院已增列禁止相對人接近系爭處所,相對人亦不得透過他人接近系爭處所,應無聲請人所擔心在系爭處所或該址附近接觸相對人之疑慮。關於友人「tijn84324」之部分,則考量相對人僅於114年4月11日、114年4月12日傳送一則訊息試圖透過「tijn84324」而與聲請人聯繫,但未獲「tijn84324」回應,相對人應無繼續聯繫「tijn84324」之動機,再參以聲請人要求將親友納入保護令,所指「親友」並未具體特定,自無核發此部分保護令之必要。
㈥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禁止相對人公開表示與聲請人是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關係。
1.然聲請人曾向相對人傳送「想抱抱睡」、「想要你」、「想抱抱」、「抱抱」、「喜歡抱抱」、「回去親一百下謝謝你」等語(卷第235-243頁)。且向相對人詢問「我朋友說星期五想來借住,你可以嗎?不想的話我就拒絕他」,相對人答稱「可以啊」,聲請人回應「那我跟他說我男朋友會在家,但我們還不想公開?」等語(卷第235頁)。
2.又聲請人曾向相對人表示「我們都知道我不會一直待在不想給承諾的人旁邊……只有激情沒有承諾的關係是不可能維持多久的」、相對人則回應「從去年11/9開始,跟你在一起這段時間我一直把你當我女朋友在對待……你要的承諾我會試著努力給你」等語(卷第283頁)。
3.聲請人另表示「……11/9之後也有幾次我問過你要不要當我男朋友,那時候你就已經會答應了」、相對人回應「有很多可以談阿,不談你怎麼知道我在想甚麼,我如果完全不喜歡你,怎麼會把你手牽起來之後就陪妳到現在?還在你需要的時候行李收一收就過去陪你?」等語(卷第285頁)。
4.聲請人言及「可是在你一次一次的告訴我你不會跟我在一起、你結婚的理想型是IU的時候我就已經知道我不會一直跟你在一起」、「承諾不是只有承認彼此是自己的男女朋友而已,而且你知道嗎,我完全不知道11/9為什麼會開始讓你把我當女朋友對待,我也不知道這之間有甚麼差別,這是讓我覺得最難過的地方」、「如果你真的有打算走一輩子就不會問我能不能跟其他女生過夜,也不會讓我一直接收到我不夠好到你只有打算有談戀愛的感覺」等語(卷第287頁)。
5.可見,雙方曾發生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關係,並對彼此訴說喜歡之意,類同男女朋友間戀愛關係,雖無證據顯示雙方正式承認確認彼此為男女朋友關係,但聲請人曾對借宿友人表達相對人為未公開之男友。則相對人主觀上因認雙方曾互為喜歡且發生親密關係,而以「前男女朋友」對司法機關表示,有其依據,並非本於騷擾聲請人之目的所生,自無禁止之必要。
㈦聲請人雖聲請命相對人限期下架臉書粉專、IG帳號、Threads帳號等使用聲請人寵物相關形象(包含照片、「曉鹿」、「穀雨」、「le_luna」等與聲請人相關元素)建立之平台,並禁止再使用聲請人寵物照片、「曉鹿」、「穀雨」、「le_luna」等與聲請人相關或易使公眾誤認之元素建立其它帳號。然查:
1.「穀雨」為24節氣之一,「luna」為月亮之意,均為通用字彙,而「曉鹿」經網路搜尋引擎查詢,最相關者為位於臺北市之「曉鹿鳴樓」餐廳(卷第311頁),均非聲請人所得專用具有排他性之字詞。
2.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係以聲請人之寵物貓名字及照片,創設與聲請人帳號容易混淆之聊天室等網路平台,意圖騷擾聲請人。但本院考量因雙方曾互相喜歡,且聲請人陳稱朋友關係時,有同意相對人拍攝聲請人之寵物貓照片(卷第280頁),再依臉書粉專「曉鹿穀雨療心事」、podcast帳號與Youtube平台「曉鹿穀雨陪你聊心事」內有多部EP,例如「掉隊的人生?放慢腳步,也許你會更快樂」、「找回那些在日常中消失的勇氣:聽見被忽略、害怕與迷茫的心聲」、「你的努力,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別人?」(卷第67、69、75頁),為相對人之創作與心情抒發。除附表一編號2、3所示,相對人對聲請人試圖接觸並授權臉書粉專管理權限,有對聲請人寄送文字或影像,以網際網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較屬明確外,相對人以過往回憶之一部分(包含曉鹿穀雨)進行創作行為,尚難認是故意騷擾聲請人,且相對人於114年9月底已自行將帳號更名並更換照片(卷第231頁),後以「曉鹿穀雨聊心事」Google搜尋,出現「Luna陪你聊心事」、「拉魯納療心室」(卷第315-316頁),佐以相對人遭他人以「渣男」、「盜圖」等言論謾罵,其抗辯亦有保存他人評論證據之需求等因素綜合考量,並無依聲請人之聲請命下架之必要。
㈧綜上所述,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繼續對聲請人為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1至4與6所示之騷擾行為,影響聲請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心理安全,則聲請人請求延長系爭保護令期間,即有必要,應予許可。復參酌相對人上述行為之情節、再犯性、對聲請人保護之必要性,准予延長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
㈨至依跟騷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系爭保護令不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內容 方式 1 114.3.14 起 相對人使用我的寵物照片、名字(曉鹿、穀雨)建立與我IG寵物公開帳號相似或易遭他人誤認為我本人之帳號,總計逾16個,使親友誤認這些帳號為我所有。 1.「le_luna914」為我自111年後於IG所公開使 用之帳號,相對人於114年所建立之IG及Thre ads帳號名稱「le_luna_talks」與我極為相 似。 2.相對人於IG、Threads等16個平台所使用之名稱與我高度相似且為我寵物的名字 >le_luna914(我):游曉鹿 >le_luna_talks(相對人):曉鹿穀雨療心室 3.相對人於IG、Threads等16個平台所使用之自介與我高度相似: >le_luna914(我): 養隻貓。四處走走。好好過日子 >le_luna_talks(相對人): 養隻猫,散散心,好好聊聊天 4.相對人於IG、Threads、FB、Podcast等16個平台使用之照片為我的寵物照片。 5.我的職業為學校輔導教師,畢業於心理相關科系,相對人使用名稱「聊心事」、「療心室」與大眾對我的職業印象相符合。 網際網路: IG、 Threads、 臉書、 Youtube、 Podcast、 Portaly、 Google等 逾16平台 2 114.04.24 00:03 我於114年5月10日14:40發現相對人使用帳號lelunata0000000i1.com對我共用雲端Google試算表,標題為「秘密樹洞收到好多信,曉鹿穀雨的媽媽會願意好好聊聊嗎?」。 相對人於4月24日00:03建立試算表並第一次共用;5月9日11:40第二次共用。5月10日14:40我發現檔案並開啟後相對人將共用權限收回。 網際網路:雲端共用 3 114.5.7 10:24 相對人主動授權我其所建立之臉書粉專「曉鹿穀雨療心室」之管理權限。 網際網路:臉書 4 114.5.17 00:40許 相對人使用帳號「le_luna_talks」對我的帳號(le_luna914)傳送追蹤訊息。 網際網路: Threads 5 114.6.4 相對人使用帳號Jie-WeiChen在我臉書社團「斗六高中(校友)管樂團」貼文下留言 網際網路: 臉書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內容 方式 1 114.04.11 22:58 相對人以帳號1e_luna_ta1ks對我的摯友(tijn84324)傳送追蹤邀請。 網際網路: IG 2 114.04.12 12:53 被告以帳號le_luna_talks對本人摯友(tijn84324)傳送訊息。 內容: 你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你...如果有空的話,如果不覺得打擾的話....我可以跟你聊一下嗎?不會佔用你太多時間。因為這裡如果沒有回覆的話,我就只能傳一則訊息而已,所以先謝謝你把這裡的故事跟Joyce(按:聲請人的英文名字)說,如果有打擾到你的話也跟你說聲對不起。 網際網路: IG 3 114.05.15 18:43 一自稱相對人友人之柯姓男子至我父母雲林斗六住家按門鈴找我,得知我不在場後向我爸爸表示「令千金與我們教會的陳先生將對簿公堂,希望能與我取得聯繫」。 媽媽經警察機關建議,至派出所備案,經警員協同檢視,柯先生係與相對人步行至我家巷口,相對人於巷口等待,由柯先生獨自進入巷内。 委託他人到訪 4 114.05.19- 114.06.04 相對人透過友人(臉書名稱Tin-JinLin)詢問斗六高中校友管樂團入團事宜,同時致電團長詢問是否可加入演出,團長轉知打擊部首席後由首席與相對人聯繫,並於5月22日加入臉書社團「斗六高中(校友)管樂團」。 我於6月4日發現相對人加入社團後在社團發表貼文說明相對人跟騷事實、說明相對人明知我會參加八月校友團演出仍故意入團,意圖與我有所接觸。隨後幹部決議透過打擊部首席告知相對人不得加入團練及演出,並將其封鎖。 網際網路: 臉書 5 114.06.02 我接獲派出所電話要求做筆錄,案由為相對人對Threads上一網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並聲稱該網友為我友人。因員警無法立即聯繫到我,改聯繫我媽媽,我媽媽為此數次打電話給我。此事件已嚴重影響到我生活品質,造成我身心極大壓力。 電話、網際網路 6 114.8.18 一自稱相對人母親的婦人至我父母雲林斗六住家按門鈴找我,得知我不在場後向我父母表示希望能說服我撤告/和解或幫相對人在法官面前說一些好話。家人於我同日20:30返家時告知我此事,我於當日21:56至派出所備案。由於此次係取得保護令後第二次相對人關係人來我家按鈴,無法確認我家地址是否已被相對人散佈,已造成我與家人極大恐慌,故於9月2日諮詢家防官後進行跟蹤騷擾報案。 委託他人到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