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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黃秀樺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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