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宏
- 被上訴人
- 黃秀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6040元【計算式:
(薪資162,434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月)×12月×5年=1
028萬6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7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