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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鍾淑慧王雪君洪韻筑

原告
林茂瑞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原告
林忠得
原告
林正雄
原告
李林綉銀
原告
謝慧珠
原告
邱玉琴
原告
邱玉燕
原告
林玉卿
原告
林汝燕
原告
林景陽
被告
邱景宏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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