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林茂瑞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小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宥廷律師
- 原告
- 林忠得
- 原告
- 林正雄
- 原告
- 李林綉銀
- 原告
- 謝慧珠
- 原告
- 邱玉琴
- 原告
- 邱玉燕
- 原告
- 林玉卿
- 原告
- 林汝燕
- 原告
- 林景陽
- 被告
- 邱景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周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