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謝明中
- 原告
-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告
- 鄭筱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阮紹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合律師
- 被告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ichard Jay Reitknecht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