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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雪君

原告
謝明中
原告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告
鄭筱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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