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林岷奭
- 法定代理人楊志弘
- 上訴人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上列當事人與龔俊仁、金聿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即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938,07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9,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嘉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