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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綉君

上 訴 人即

原告
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

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4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2,5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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