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
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4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2,5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