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郭信賢
- 訴訟代理人
- 鄭春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騰
- 被告
- 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蓮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5、「本金」欄 1,350,000 655,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