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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靜筠

原告
天旺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茜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所示,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970萬1,899元,及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1日之本息總額為975萬9,047元(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元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75萬9,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6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萬7,502元後,尚應補繳8,190元(計算式:11萬5,692元-10萬7,502元=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0萬1,899元 利息 114年3月30日 114年5月11日 (43/365) 5% 5萬7,148.17元 本息合計      975萬9,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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