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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雪君

原告
李香珍
被告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前,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不詳、暱稱「賜」之成年人及其他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並提供其所有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給系爭詐欺集團使用。系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3年4月15日與原告聯繫,並佯稱:可操作投資平臺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15日22時3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系爭帳戶後,被告復依系爭詐欺集團之指示,於同日22時42分許,自系爭帳戶轉匯16,020元至其他帳戶。原告另於113年7月22日至同年9月18日間,以現金交付合計1,411萬元予系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13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遭系爭詐欺集團所騙,且匯款2萬元至系爭帳戶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88號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是上情堪以認定。從而,被告既與系爭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2萬元之損害,則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與系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帶負賠償責任。至原告雖主張被告亦須就1,411萬元之部分連帶負賠償責任,然原告未能具體主張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與系爭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原告之故意、共同行為之分擔,抑或另有造意、幫助之行為等節,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於被告(見審附民卷第11頁),因此,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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