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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美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翼寵物有限公司、楊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就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 元;就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500 元(計算式:177,750 元+6,750元=18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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