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李怡蓉
- 原告陳昶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昶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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