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昶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