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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給付合夥分配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昶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

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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