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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給付合夥分配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蓉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昶彣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1,4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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