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李怡蓉
- 原告陳昶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昶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乙宸即武德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1,4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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