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張汎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20395-0 股票 1 78 原名為: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同上 89NX0022019-7 股票 1 394 同上 003 同上 90NX0023640-9 股票 1 565 同上 004 同上 91NX0024617-1 股票 1 471 同上 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