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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李怡蓉

  • 原告
    張汎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張汎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20395-0 股票 1 78 原名為: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同上 89NX0022019-7 股票 1 394 同上 003 同上 90NX0023640-9 股票 1 565 同上 004 同上 91NX0024617-1 股票 1 471 同上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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