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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楊景婷

  • 原告
    黃舉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黃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 於113年9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2月9日已滿5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5374-0 股票 1 1000 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5375-2 股票 1 1000 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0285-2 股票 1 1000 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0286-4 股票 1 1000 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0287-6 股票 1 1000 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8450-5 股票 1 1000 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374289-4 股票 1 1000 8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374290-0 股票 1 1000 9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D-379962-0 股票 1 1000 10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411841-0 股票 1 1000 1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411842-2 股票 1 1000 1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157615-4 股票 1 380 1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195771-4 股票 1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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