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雪君

聲請人
楊美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113018-8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D-138633-7 股票 1 100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4856-1 股票 1 35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1494-5 股票 1 47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9394-3 股票 1 564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6466-8 股票 1 929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37137-8 股票 1 301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