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溫富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5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7-9、15-1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197-6 股票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