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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 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昂陞營造有限公司 包偉翔 上榮鋼鐵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建國分行 101127010 791,012元 113年10月15日 BFP034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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