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韓靜宜
- 當事人王興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王興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3年12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12月16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將之公告 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6105-0 股票 1 15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5034-8 股票 1 45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33839-2 股票 1 960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7140-6 股票 1 456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69861-7 股票 1 501 已更名轉換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