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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境碩

聲請人
賞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超
代理人
梁儷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敦華英語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周黃彩娟 賞薰貿易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70502999-2 42,000元 113年5月31日 012551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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