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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賴寶合

聲請人
陳恒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5-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7-9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960005725-9 股票 1 1000 002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960000807-8 股票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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