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羅森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2月6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一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C-000001至 87-NC-000107 股票 107 10700 每張100股 二 日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B-000001至 87-NB-000010 股票 10 100 每張1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