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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楊景婷

聲請人
張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8月4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20303-2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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