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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蓉

聲請人
方滋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永勝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寶寬 方滋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小港分行 20311-8 89,200元 113年8月5日 QA0751458 2 永勝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寶寬 方滋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小港分行 20311-8 55,664元 113年8月5日 QA07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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