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樊遵泓(即樊球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3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0213953-7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