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謝金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258924-1 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40412-4 股票 1 7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