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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綉君

聲請人
謝金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3ND-258924-1 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40412-4 股票 1 70 已更名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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