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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美芳

聲請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代理人
李月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於114年5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茂新營造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孫冠鈺 揚銘 企業行 臺灣 銀行 成功 分行 256031 003394 26,400元 114年 1月25日 AR796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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