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虹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 受款 付款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臺幣) 虹州企業有限公司蕭正昌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 82,431元 114年5月25日 ND337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