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