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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王韻媗(即王成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1-0 股票 1 1000 002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2-1 股票 1 1000 003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3-3 股票 1 1000 004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4-5 股票 1 1000 005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5-7 股票 1 1000 006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6-9 股票 1 1000 007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950045127-0 股票 1 1000 008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950000518-7 股票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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