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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曾迪群
  •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 原告
    高雄市私立義大幼兒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私立義大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秉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中遺失附表所載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系爭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2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持票提示及申報權利等節,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屬實,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額(新 台幣) 高雄市私立義大幼兒園黃俊 雄 統義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 行 030080 869 4,500 元 113年9月10日 YE0005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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