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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賴寶合

聲請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林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2、13-15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翁嘉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4725000024 315,000元 111年5月4日 BL000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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