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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邱逸先

聲請人
龍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6月13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0228-8 股票 1 10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0229-0 股票 1 10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3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0230-6 股票 1 10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4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0231-8 股票 1 10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5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46690-9 股票 1 10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6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647-0 股票 1 200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801-6 股票 1 884 已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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