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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吳俊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933-6 股票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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