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李昆南
- 原告吳俊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俊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933-6 股票 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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