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鄭瑋
- 原告趙佳翎、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趙佳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3 年7 月18日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3 年7 月31日本院網路公告,至113 年12月31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告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達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520-0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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