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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鍾雅娟
被告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杞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32第2 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12月24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000年0 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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