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陳婉瑜
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
新臺幣(下同)5萬元、資遣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
650元,共計12萬3,5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但資遣
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650元,共計7萬3,534元部分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90元
(計算式:1,890-1,000=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