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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陳婉瑜

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

新臺幣(下同)5萬元、資遣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

650元,共計12萬3,5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但資遣

費5萬6,884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650元,共計7萬3,534元部分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90元

(計算式:1,890-1,000=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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