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林靜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舟企業社即黃聖銘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17元(請求細目詳附表),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積欠工資 140,000 2 預告工資 11,667 3 資遣費 8,750 合計 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