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蕭巧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陳羽豐、張秀妤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陳羽豐、張秀妤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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