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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蕭邦庭

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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