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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債權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玉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許玉桂已於107年3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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